楊姓受刑人

社會福利、社工、心理、諮商、輔導、志工相關資訊,來此討論囉!

版主: fre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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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ed
千羊長
千羊長
文章: 1770
註冊時間: 週二 5月 13, 2003 1:38 am
來自: 獵戶座M42星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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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 fred »

收到,以後常來啊(可以把俐嘉也拉來)
有什麼社福相關資訊我們可以交流交流

對了,犯罪所的人怎麼看「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工系」這件事呢?
地球防衛隊,出動!
楊超倫
雛羊
雛羊
文章: 24
註冊時間: 週一 5月 12, 2003 6:20 pm

文章 楊超倫 »

fred 寫:收到,以後常來啊(可以把俐嘉也拉來)
有什麼社福相關資訊我們可以交流交流

對了,犯罪所的人怎麼看「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工系」這件事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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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單的說,犯罪學關心的是「預防」犯罪,且希望做到對不同類型的犯罪都能有效地預防。不過社會大眾通常比較對人身犯罪者(殺人強盜性侵害等)感到焦慮與恐懼,對於白領犯罪者則較少,所以這個楊性受刑人的議題會炒個二、三年不是奇怪的事(如果今天主角換成是一個內線交易者,所引發的浪潮可想而知會較小)。然而從這個事件卻也看出國內對犯罪人的矯治、復歸社會之議題,需要更有一完整配套且有效的措施,以使一般人對生活環境重拾信心。否則正如耶穌所言:『只因不法的事增多,釵h人的愛心才漸漸冷淡了。』惡性循環下去,會使我們更難去愛那些犯罪的人,然而他們才是最需要愛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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凱文
剛出生的小羊
剛出生的小羊
文章: 9
註冊時間: 週三 11月 26, 2003 10:30 am

文章 凱文 »

那麼當初的受害人呢?還有人記得去愛他們嗎?
希望受刑人的改變、有一天真的可以重新贏得別人對他們的信任,而不是理所當然的以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心態,在聚光燈下向社會要求。畢竟,當初選擇了犯罪,就已經包含其代價,如果能夠完全回到過去的生活、能夠完全被接納,應該是一種恩典。我相信至少基督徒的我們,一定很願意幫助他們重新出發,但是如果他們覺得這是應得的,那麼恩典還能叫做恩典嗎?
17歲
三等百羊長
三等百羊長
文章: 161
註冊時間: 週二 6月 03, 2003 3:32 pm

Re: 有哪些人呢?

文章 17歲 »

[quote="fred"]恩,就我所知念社工、心理、諮商、輔導...,或從事相關工作的弟兄姊妹還蠻多的
社工:還有Kimi, 怡纖, 紡�, 淑芬
心理:還有慧云

最後
哪些專業哪些人應該算入呢?
小唐 之前從事釵h社福機構, 也認識釵h社福機構人員
性情溫良的, 有聰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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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ed
千羊長
千羊長
文章: 1770
註冊時間: 週二 5月 13, 2003 1:38 am
來自: 獵戶座M42星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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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 fred »

把楊姓受刑人的相關討論從原討論串分出來好了
不過...上面17歲的這篇不知怎麼也分過來了?
我記得沒有勾選它壓...要怎麼弄回去壓,布魯斯 :?

關於楊姓受刑人一事
在社工界主要還是對制度之不足的反彈
倒不是針對楊姓受刑人的受教權的限制
或是認為是對楊姓受刑人懲罰不足的再懲罰

矯治制度原本是希望達到矯治之目的
但針對「連續強暴犯」或「連續殺人犯」此類特殊之犯罪行為
根據美國的研究顯示
這些犯罪的再犯率極高
因此即使像美國這樣強調人權的國家
對此類特殊犯罪的回歸社會也是採取極為嚴格的「監視」和「限制」作法
並有很嚴密的制度,以保護社會大眾之權益
諸如社區公告制度、受刑人甚至不得涉足和其犯罪情境類似的場所
並不得擁有接觸任何情色的資訊

像楊姓受刑人之前承認的40多起強暴案件(和可能隱藏的上百起)都是在校園中發生的
故返校唸書本身就是一個可能促使其進入「犯罪情境」的事情

另外矯治制度不健全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
讓社工界反對讓楊姓受刑人重回校園唸書
甚至有精神科醫師評估提出建議,連續強暴犯此類特殊犯罪應終身監禁或接受終身的矯治

簡單的來說
楊姓受刑人的情形觸動的討論核心有兩個:
一是社會大眾權益(人身安全)和受刑人權益(受教權)的衝突
二是矯治制度是否能夠健全到同時可以保護兩者的利益不受損傷

當然這也碰觸到一些社工的核心價值:人是能夠改變的?
但我們也必需考慮到這是在一種特殊犯罪的討論架構之下
維護大眾利益所做的考量,或陰q建立健全的制度以維護兩邊權益,是較務實可行的作法

我自己寫得好像有些亂
引我同學參加公聽會時的摘要和心得來說明社工的看法(基本上也是有歧異的)好了
最後由 fred 於 週三 12月 03, 2003 7:06 pm 編輯,總共編輯了 1 次。
地球防衛隊,出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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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red
千羊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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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: 177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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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: 獵戶座M42星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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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 fred »

以下文章經原作者同意後轉載,作者是我的同學震環

> 「要求負責任的假釋裁決公聽會」
>
> 時間:民國92年7月9日
> 地點:立法院
> 召開者: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周清玉(彰化縣)
>
>
> 因為暑假是在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實習,所以也被叫去
> 參加這場今天早上針對楊姓受刑人假釋的公聽會。本來以為在場可以聽
> 到不同立場與會者的激烈辯論,但出乎意料的是,在場的各位立場大多
> 傾向反對在目前的監獄處遇成效未見、假釋評估報告可信度令人質疑以
> 及目前台灣就性侵害犯罪者的社區處遇體系尚未建構完備的情況下,法
> 務部不應核可楊姓受刑人的假釋申請,以維護更廣大的台大學生、周邊
> 社區、以及婦幼人口的人身安全。
>
>
> 儘管公聽會是因楊姓受刑人考上台大社工系(之前是台大社會學系
> 應用社會學組)而起,但與會的各位都主張思考應跳脫楊姓受刑人此單
> 一個案,轉而檢視台灣目前的假釋制度以及目前針對性侵害犯罪者(特
> 別是連續累犯)到底有什麼問題。假釋制度過份寬鬆是其一。目前依法
> 律規定,受刑人只要服滿1/3的刑期即可申請假釋,似乎過份寬鬆,無法
> 發揮遏阻的效果。而針對性侵害連續強暴犯,這樣的假釋規定更顯得不
> 合理。因為基於性侵害連續強暴犯對社區具備的高度危險性,國外對於
> 此類受刑人的假釋標準格外嚴格,釵h都規定至少要服滿2/3的本刑才可
> 申請假釋;且接受處遇並經鑑定危險性降低且有完善的再犯預防計畫後
> ,才能申請假釋。然反觀台灣的情形,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的假釋未有與
> 一般受刑人不同的標準,且監獄內的治療成效也令人擔憂。
>
>
> 因此在假釋制度部分,除了討論重新檢視台灣假釋制度的缺漏(申
> 請假釋容易),也有不少與會者提出刑法第91-1條的修正案,希望能通
> 過若性侵害受刑人在出獄時經評估仍具高再犯危險性,可命其「入相當
> 處所,施以強制治療」,至「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」的規定,而不
> 會因刑期過短或以結束,但治療仍未完成或成效不彰而使有高再犯危險
> 性的性侵害受刑人就此出獄。
>
>
> 今天發言的與會者中,有一位是北投國軍醫院的院長,發言內容十
> 分令人印象深刻。儘管負責過楊姓受刑人第一階段的監獄治療,但他並
> 未因此誇口自己醫院的治療團隊的成績,反而是勇敢地「自曝其短」,
> 坦承台灣醫療體系對性侵害犯罪者的犯罪因子、再犯風險因子以及處遇
> 策略的認識極淺,治療方案與計畫也都是移植自美國,成效如何、是否
> 仍適用於台灣本土的性侵害犯罪者,仍是未知數。且經由北投國軍醫院
> 當時的評估,楊姓受刑人的再犯率高達 40 - 80 %,機率之高令人不可
> 輕忽。(公聽會結束後,帶我參加公聽會的委員會教育輔導組組長也跟
> 我聊了一下台灣目前的監獄治療情形,和國外密集的監獄治療相比,台
> 灣的監獄治療是一個禮拜一次,一次三小時,且是多達十幾個人的大團
> 體。治療時間若扣除一些行政上的瑣事,可能只餘兩小時。她又跟我說
> 目前在負責楊姓受刑人監獄治療的醫療團隊,在治療時也根本未參考楊
> 姓受刑人的判決書,瞭解其犯罪過程與行為鍊,治療結果如何實令人不
> 敢放心)。
>
>
> 昨天中國時報的社論有篇台大的王麗容等三位老師合寫的一篇社論
> ,除了指出性侵害犯罪者的高危險性、治療的困難、台灣假釋制度的缺
> 失等問題,也指出台大只是個教育機構僅能就學生在課業、生活上的適
> 應予以協助,但並非「矯治機構」,因此台大不可能有足夠資源針對楊
> 姓受刑人的社區處遇提供合適的協助。社會也不能只因台大是「台大」
> ,所以就予其不合理的期待。且儘管受刑人的受教權必須重視,那台大
> 所有學生的受教權、甚至是鄰近地區學生的受教權就應該因為一個人而
> 被忽視嗎?
>
>
> 今天有上台發言的三位台大社工系的老師(馮燕、王麗容、馬小萍
> )等三位老師的發言也大多未跳脫此範疇,主張若法務部核准楊姓受刑
> 人的假釋,台大絕不會、也沒有任何法源依據可以拒絕他的入學,但法
> 務部必須要盡可能的審慎,負責評估的專業人員也必須要為自己提出的
> 建議負責。因為若有差池,台大社工系以及台大會是首當其衝者,決策
> 者必須考慮是否有冒這個風險的本錢。儼然是說如果有問題的話,我不
> 負責,你們必須擔起所有的責任。
>
>
> 在場自然也有反對的聲音,但令人意外的是並非來自教會人士,而
> 是台灣社工專協的常務理事王增勇(他也是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的
> 老師)。今天上台發言的教會人士有兩位,皆是信義會的牧者(原諒我
> 不記得他/她們的名字)。兩位皆認為儘管聖經教導要有愛心,但這樣
> 的愛心必須居於知識與見識,即必須尊重性侵害相關領域學者的專業,
> 而非只是一味地歌頌寬容、接納(一如王麗容老師所言,社會應用理智
> 、客觀的態度,這是科學判斷,而非價值判斷)。
>
>
> 王增勇老師認為,受刑人的人權應被重視。今天他的假釋之所以引
> 起那麼多爭議,深怕允陶o位性侵害連續強暴犯假釋出獄是否只是縱虎
> 歸山,會不會只是反映台灣在性侵害加害人的治療上的種種不足與沒有
> 能力因應這樣的問題?如果是這樣的話,為什麼要因為結構上的不公而
> 影響其受教權與假釋權。社會、媒體對楊姓受刑人的假釋賦予的關注,
> 以及今天所舉辦的公聽會,事實上只是對楊姓受刑人進行二次審判。社
> 會工作向來重視人的權利與尊嚴,但在這件事中,有誰尊重楊姓受刑人
> 的身為一個人應有的尊嚴?
>
>
> 王增勇老師也針對楊姓受刑人立志成為社工、協助他人一事引起的
> 爭議發表他的看法。他認為社工的養成是個漫長的過程,不是單單念了
> 社工系畢業就可當社工,還必須經過機構的督導、同僚與被協助者等的
> 認可與督導。但今天並沒有人說離過婚的人不能當社工啊,那為什麼性
> 侵害加害人不能當社工?如果楊姓受刑人能成它a從過去的失敗站起,
> 那他其實是助人者的最好範例。且也沒有聽說對念社工的人也什麼資格
> 、條件上的限制。
>
>
> 事實上,這樣的發言後來在會場有引起一些爭議。譬如馬小萍老師
> 就說拿離婚婦女與性侵害加害人做類比,根本就是污名化離婚的女性。
> 另一位與會者也說,楊姓受刑人進台大就讀和學習無關,重點在於學校
> 希望經過教學過程培養出一個什麼樣子的專業人員。部分科系必須開始
> 針對能進入自己科系就讀的人開始設一些限制,以免不適當的人入學。
> 記得當時有人就舉例,對一個高智慧型犯罪者,法律系就不應該允釣踊r
> 進入就讀,恐怕他/她將法律摸的一清二楚,而後專門鑽法律漏洞。
>
>
> 且我也記得馬小萍老師有說,儘管加害者的人權要尊重,但受害者
> 的人權是否又得到足夠重視?當性侵害案件發生後,性侵害加害者可能
> 被制裁,但需要更長一段時間重建、走出陰影的被害者是否真又得到足
> 夠的協助?答案是否定的。
>
>
> 我自己也記得在寫美國家庭暴力加害人干預計畫標準的報告時,有
> 數個州針對進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的專業人員進行資格限制,基本的
> 學歷背景、一定的時數的家庭暴力專業領域的知識的學習以及實務經驗
> 自然是不在話下,標準中也清楚載明目前有司法訴訟纏身或以判刑確定
> ,或本身有使用暴力的問題,或本身有物質濫用(毒品、酒精)等困擾
> 的人,是被禁止從事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處遇的。因為對接受服務者而言
> ,專業人員就像是個 role model,若本身就有這樣的問題,如何能成為
> 示範?且心理諮商工作常會涉及諮商關係中的雙方的深入心理互動,若
> 專業人員本身對自己的想法、問題等未有足夠的認識,也不知道這些因
> 素什麼時候會在諮商過程中起作用,他/她又如何能提供有責信的服務
> 予案主。
>
>
> 如前所述,討論的焦點從一開始就是比較集中在台灣整個司法體系
> 對性侵害犯罪者的處遇、治療體系所呈現的種種問題上。某位有與會的
> 立委(女)的發言令人印象深刻。她說一個過份高舉人權的社會是需要
> 國家、社會進行大量投資的。但就性侵害此類問題來看,國家、社會的
> 資源卻鮮少被投注在此。這是法務部、立法院必須要去檢討的。因為兩
> 年就這樣過去了,但楊姓受刑人申請假釋一事所引起的擔憂、不安到今
> 天也還是一樣(可以用一些資料檢索系統察看三年來輿論對這件事情的
> 討論)。今天儘管楊姓受刑人有權依法申請假釋,但處遇成效不彰、社
> 區監控體制的不完整,這責任也不能由他來擔,社會於此也責無旁貸。
> 畢竟在十六年的刑期服滿後,楊姓受刑人還是會回到社會,社會還是必
> 須承擔他以及其他同類型受刑人再犯的風險。由此角度來看,楊姓受刑
> 人也是結構不正義下的犧牲者,在以保障社區安全為前提而駁回(可能
> )楊姓受刑人的假釋申請後社區不能就因此安心,像個鴕鳥一樣,危險
> 過後,只是把頭伸出躲藏的土堆,什麼事都不做。社區、政府必須正視
> 此問題,並採取行動,培養性侵害處遇所需的專業人員以及完備由監獄
> 到社區的整套處遇體系,否則問題還是未得解決。
>
>
> 今天公聽會,有多位立委到場參加、關心。今天這樣看下來,我才
> 明白為何立法院有時會被譏為是台灣社會的亂源。因為看幾位上台發言
> 的男性立委的態勢,就會讓人不禁發笑,想說這樣的人也可以當立委。
> 某位有發言的林姓(男)立委便說,不如在假釋評估會議時問楊姓受刑
> 人儘管你是想出獄後念社工服務人群、貢獻社會,但你有沒想過你這樣
> 的行動會為社會帶來的恐慌?如果沒有想過,可以表示治療失敗;如果
> 有想過,那為何還會想出來也是治療失敗。且要服務人群也不只是當社
> 工而已,你大可去山上砍樹(或...)之類,這樣也是服務人群啊?那如
> 果今天提供你這個機會,你願不願意接受?如果答說不願意,也是表示
> 治療失敗。接著有人便問,如果他願意呢?該位立委便說,如果他真的
> 願意,就照他所願,上山砍樹去吧,只要不接近人群。也有好幾位立委
> 上台便說,某某黨會全力推動、反對楊姓受刑人出獄,或說今天我們不
> 分黨派,各黨的立委都有來,把他們平常習慣完的那套,又再活生生搬
> 上來,不免令人感覺荒謬。不過不失為長達兩個多小時的公聽會中的笑
> 點就是了。
>
>
>
>
> 現場速記 — 補遺
>
>
> 1.公聽會將近末了時,有位來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與會者(女)
> 提醒其他與會者,有沒有注意到在場起來發言的立委都是男性。
> 她指出美國法院在審理性侵害案件時,檢察官通常會挑選男性來
> 當陪審團的成員,因為有發現由男性來當陪審團團員,比較能將
> 性侵害案件定罪。這或閉O因為這些男性在心理上亟欲將自己與
> 性侵害男性加害者互相區隔開來,藉著反對性侵害案件來宣稱自
> 己與他們這些有問題的人不同。
>
> 這位與會者也說,她不會因為受困於該或不該允陸第嬰茬廄r
> 入天人交戰的的矛盾中,因為楊姓受刑人的本刑是 16 年,服完
> 被判定的刑期是他犯了罪的代價。假釋制度之所以存在,是因為
> 考慮到某些受刑人在入獄一段時間後已無危險性,因此沒有必要
> 再繼續加以監禁。但事實上,這並不是楊姓受刑人的情況。
>
>
> 2.也是在公聽會近末了時,一位可能也是北投國軍醫院的醫生認為
> ,當前陣子 sars 疫情嚴重時,大概沒有人會覺得有疑似發燒或
> 與感染者有過接觸的人要接受強制隔離是種違反人權的作法,因
> 為公眾安全的重要性被認識到,(且大多人都會覺得如果疑似感
> 染者不加以隔離的話,自己可能被感染的機率會因此大增)。但
> 在楊姓受刑人的案件上,為什麼也不能以其再犯率之高可能會危
> 及社區安全為理由來將他強制隔離,而要一味主張其受教權?
>
>
> 3.儘管社區最終將面對楊性受刑人回到社會,但這並不足以成為現
> 在就予以釋放的理由。因為很可悲的是,社區現在根本就沒有任
> 何準備接受這樣一位受刑人重回社區。因為台灣的社區監控體系
> (由觀護制度、社區治療體系、受刑人的重要他人以及測謊系統
> 四者組成)根本就未建立完整,而且現有的也只是各行其政,並
> 未形成一合作體系。目前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的社區處遇的法源依
> 據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。但這樣的社區治療命令只是行政處
> 分,對不願意在出獄後定時接受處遇、監控的性侵害假釋者並未
> 有足夠的威嚇力使其定期報到。因為社區處遇並不由司法體系管
> 理,是由社政體系負責。若假釋犯不配合,頂多只能以行政命令
> 予以罰款,並無法因其不乖乖接受治療而撤銷其假釋。
>
>
> 4.在場發給的書面資料中,有一份馬小萍老師收集的自民國七十幾
> 年迄今的性侵害犯罪者假釋後又再度犯案的資料。本來只是隨便
> 瞄瞄而已,經老師提醒才驚覺有釵h僅在出獄一年不到的時間就
> 再度犯案,可見連續強暴累犯的危險性之高。
>
>
> 5.以美國的性侵害犯罪者處遇經驗來看,已不認為此類型犯罪者有
> 「治癒」的可能,頂多是加強其控制機制,發現其再犯危險因子
> (即促使其犯案的原因),來避免再犯。楊姓受刑人監獄處遇的
> 一個很重要未解決的問題在於:他對於自己犯罪的原因並未清楚
> 交代,只是說自己「無聊」就會,治療團隊也未能再進一步揭露
> 這表面理由下的原因。這意味著楊姓受刑人可能仍有部分的犯罪
> 原因無法坦然面對,且根據不完整的犯罪資料建構出的再犯預防
> 計畫的可信度多高,也值得令人懷疑。
地球防衛隊,出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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